学校章程


黄冈师范学院章程

2021 年省教育厅核准修订版)

黄冈师范学院前身是创建于 1905 的黄州府师范学堂,先后更名为省立黄冈乡村师范学校、省立第二师范学校、湖北省立黄冈师范学校、华中师范学院黄冈分院、黄冈师范专科学校、黄冈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1999 年 3 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黄冈师范学院,2011 10 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单位。1995 年黄冈教育学院并入,2014 年鄂东职业技术学院办学资源整体并入。

历经百年耕耘,黄冈师范学院已发展成为一所教师教育特色鲜明,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展望未来,黄冈师范学院坚持教师教育优势,努力建设“全省一流、全国知名” 高水平黄冈师范大学,着力培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黄冈师范学院,简称黄冈师院。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二路 146 号。

校园分为南校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二路 146 )、北校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二路 43 号)、西校区(湖

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胜利街 95 )和东校区(所在街道名暂时未定)。学校网址为 www.hgnu.edu.cn。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为湖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须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教育部批准。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黄冈、面向湖北、服务全国,主动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努力培养堪当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黄冈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调整内部机构及人员配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二章 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学校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强化教师教育,着力培养基础教育的骨干教师,努力培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积极构建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建立学科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大力推动国内一流学科、一流本科专业和一流课程建设。学科与专业建设突出地方需求特色,服务区域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学校制定符合国情、校情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自身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构建基于产教融合、校企(地)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特色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招收学生, 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支持广大教师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推进学术繁荣、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黄冈市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 学校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 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机构履行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黄冈师范学院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5 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校党委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

(简称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校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校党委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机构。

校党委全委会会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十五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三)组织开展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将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黄冈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校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黄冈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是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学校的监察机构,与校纪委合署办公,按照湖北省监察委员会的授权,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校党委进行监督;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是学校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负责在学校决策前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1. 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 科研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3.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4.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 学术评价、评定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7.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负责或授权其专门委员会对以下事项作出评定。

1. 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3.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负责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 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             4.对外开展科研项目合作;

5.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且为不少于 15 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 2 届。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中遴选,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 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队伍建设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审议并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通过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

(五)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六)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学校依据不同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对学校教学事务进行审议、评议、指导和咨询。教学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学院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人选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学生委员任期 2 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 2 届。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把握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整体规划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堂教学改革等方案,指导和推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研究;

(三)评议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

(四)对全校教学质量监控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审议认定严重教学事故;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教学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 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教学学院依照学校规定,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共青团黄冈师范学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黄冈师范学院的基层组织,受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黄冈师范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黄冈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及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本科学生以及研究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需要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学生会、研究生会可通过组织开展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机制、列席相关会议等方式,反映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意见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根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为其行使民主管理、监督权利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教学学院及科研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学院及相对独立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的主体。学院的主要职权是: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订并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五)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六)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拟订内设机构方案,管理学院内部的各类岗位人员;

(八)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党总支)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党委会(党总支)会议重要议题, 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院党委会(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由学院党委会(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

(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 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对党政联席会议重要议题,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院设党委(党总支)书记一名,院长一名;设副书记、副院长若干名。

学院党政班子成员的职数、产生、任期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具有学校规定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岗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及保障服务;

(二)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定条件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三)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爱护学校财产;

(四)恪守师德规范,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五)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及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提升教职工获得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工资和福利正常增长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 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 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或退职。离退休教职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和服务。学校鼓励、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继续贡献力量。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黄冈师范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并取得黄冈师范学院的入学资格,具有黄冈师范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三)在品德、学业、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四)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团体;

(五)知悉校务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学校各类事项,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 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爱生命,诚实守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爱护学校财产;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通过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在本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各类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相关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保障体系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学校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加强资产产权管理。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用好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通过实施全面预决算管理,明确财权事权,规范收支行为,全面提升办学绩效, 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基础和支柱作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五十五条 校园为全体师生、校友共同的精神家园,校园规划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服务学校发展,促进师生交流,注重保护校园生态、文化环境与优秀人文景观。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倡导校园文明,建设和谐校园、绿色校园、智慧校园。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发起、组织、参加国内外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以及新闻媒体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五十九条 黄冈师范学院校友是曾经在学校(含以前用过的学校名称和并入黄冈师范学院的其他学校名称)学习、工作过的人员以及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学校(含以前用过的学校名称和并入黄冈师范学院的其他学校名称)的访问学者、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教授为学校的名誉校友。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的宗旨是: 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支持学校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法律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理事会根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等。学校徽志为篆体“黄冈”构成的木铎形态,外环上部是繁体中文、鲁迅手稿集字黃黃黃黃黃”字样,外环下部是校名英文字样及建校年份“1905”。学校徽章为师生员工佩戴的标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学校校名与校徽的长方形蓝色旗帜。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力行、致远”。

第六十五条 黄师精神为“尚师表勇担当、秉诚朴、图自强”。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黄冈师范学院之歌》。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 月 28 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修改草案经讨论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学校名称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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