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2-01-01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19/12/6 10:59:06

黄冈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黄冈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师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黄冈师范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学生(含研究生)和在黄冈师范学院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 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协助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七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的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实事求是,按章办事,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作品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等行为;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材料或伪造虚假学术经历等行为;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包庇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者,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启动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一)有确凿证据的举报材料;

(二)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人员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三)在学校学术活动中调查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材料;

(四)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并由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组织3-5人的调查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7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要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五)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现场查看、重复实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采用技术鉴定、听证会等方式;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五条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学校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及复议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视其行为和情节,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1至3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岗位聘用、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等。

(三)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职员,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四)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并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其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五) 在黄冈师范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其他人员有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其所在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学习和兼职资格。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学术处理

1.对于教师的处理。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取消科学技术项目与成果奖励申报资格,取消学术称号;

2对于学生的处理。取消学术荣誉,.暂缓申请学位答辩资格,责令重新答辩申请学位,撤销学位。

(二)人事处理

取消人才类项目申报资格,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撤销教师职务;解除聘用合同。

(三)纪律处分

1.对教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2.对学生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同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4.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给当事人处分时,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调查工作组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处分决定书中应载明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及处分期限等。处分期限一般为1-3年。处分结果要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合法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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