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1-01-01 黄冈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19/12/6 10:57:41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强化教师的学术诚信意识,坚持学术道德操守,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黄冈师范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也适用于以黄冈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研究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等)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恪守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并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时,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得将未亲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已(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转引的文献资料注明转引出处。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

(三)以黄冈师范学院的名义,或在我校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各类研究人员(含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合作研究校外人员),其发表的成果要由署名人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投稿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我校合作方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

(四)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五)学术成果如因特别情况或另有约定再次发表,应注明出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位申请、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时应予以说明。

(六)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七)我校专家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的审阅、人员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奖项评定、学位审核等同行评议时,评议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对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予以说明。

(八)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九)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简历和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捏造虚假的学术经历、夸大学术成果、学术影响等行为;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撰写,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的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为谋得私利,在产品鉴定、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产品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的行为。

(六)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的行为;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的行为。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进行广泛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凡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七条  本规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科学技术与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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