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39-01-01 黄冈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17/10/30 11:26:19

学生申诉办法见《黄冈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学校申述处理办法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校纪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研究生处、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两名学生代表以及一名校外法律专家组成,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举。申诉人为本、专科生的,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学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处理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建议撤销或变更处理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复查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本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湖北教育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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