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38-01-01 黄冈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18/10/5 11:25: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黄冈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未遂的;

(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九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间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受处分期间一切评先、奖励及福利性补助和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三)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或提前解除处分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唆使、煽动他人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起草、制作、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反动标语或从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包括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衅、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 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持械打人者,从重处分;邀约校内、外人员寻衅滋事、打人、斗殴者,加重处分;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报复者,加重处分;结伙斗殴、聚众斗殴者,加重处分;

(十二)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凡打架斗殴,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拒绝或者不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者加重处分。肇事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保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四)本条所称“轻微伤”、“轻伤”、“重伤”均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结论,法医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十五条  以抢劫、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不正当手段和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抢劫他人财物者,无论涉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不正当手段和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涉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2、涉案价值在4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涉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有胁迫、威逼、诱骗、抢夺等情节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在校期间多次作案者,按累计涉案价值适用以上条款,并根据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明知赃物而购买或提供销赃窝赃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偷窃印章、重要公文、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博者赌具和赌资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严禁打麻将,违者不论是否赌博,均予以训诫或给予纪律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于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或其他条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

(一)一学期旷课达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达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达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达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达60节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请假或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到校注册者,按旷课论处。(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四节课计算)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按《黄冈师范学院关于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传播、散布不健康或有害于团结的言论,或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校园、学生生活区等公共场所观看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传播、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或学生生活园区内行为不文明,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以低级下流语言、动作调戏、侮辱、挑逗异性者,或强迫追逐异性谈恋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侵犯学校和他人正当权益行为,造成一定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校园、学生生活园区内酗酒滋事,或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

(三)在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炉等燃器具者,一经发现,除没收燃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火险、火警、火灾等事故者,加重处罚;

(四)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五)阻碍、干扰学校管理工作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校内保存携带管制及危险物品,或向楼下乱扔东西,或乱烧杂物等妨碍公共安全者,除收缴管制及危险物品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故意损毁学校党政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标牌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学生在接受学校调查时知情不报或故意作伪证或有串供行为,妨碍学校调查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一)学生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宿舍或床位,或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二)寒、暑假期间不听从学校住宿安排和管理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三)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进行网络攻击、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实施破坏性操作等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违反学校规定,私自到江河、池塘、湖泊中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未经许可,擅自组织集体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各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在公共学习场所穿背心、拖鞋、内衣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园内从事未经批准的经商活动,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三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印章或证明,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或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或跨校进行封建迷性活动不听从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或跨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其他在本条例中未具体列举的违反校园管理制度、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者,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报校长会议审批执行。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实施纪律处分必须有证据证明,以事实为根据,以本条例为准绳,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行文规范。以下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九条 处分管理权限:

(一)全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其他各类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其学籍的管理部门;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做出决定,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记过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并作出处分决定。

(四)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相应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查,经校长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五)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查,经校长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在提交校长办公会前应事先进行合法审查。

(六)学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学院,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学院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七)跨单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讨论研究,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

(一)开展调查取证。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或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及时收集学生违纪证据,并整理有关材料。

(二)形成拟处分意见。对实事清楚或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拟给予纪律处分的处理意见。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在学生本人及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学校可以采取电话录音等方式听取陈述和申辩。学生陈述和申辩之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和笔录原件(拟受处分学生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

(四)作出处分决定书,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给予学生的处分应按相应的公文管理办法正式行文,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违纪行为的简单经过、处分的依据和学生享有的申诉权利。

(五)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处分决定作出之后,处分决定书原则上由学院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学生或其监护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六)处分决定书的公布。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公布。

(七)处分材料的归档和管理。处分决定书及相关原始材料一律交学校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将有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受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应自处分送达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处分救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如有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理或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内毕业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学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一)必备条件:

1.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2.受处分后学习勤奋,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3.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4.能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二)在具备本条所列各项必备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1.在受处分期间学期成绩排名达到班级前20%或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2.荣获校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以第一作者序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

3.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身份参加省级科技、学术竞赛获得二等以上奖励或国家级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4.本科生考取研究生或专科生升入本科者(以调档函为准);

5.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

6.有其他突出表现,经研究可予提前解除处分期限者;

(三)以下情形不予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1.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2.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

3.因政治错误所受的各种处分者。

4.弄虚作假、舞弊以达到解除处分条件者;

5.经学校研究决定不予解除处分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范围: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第三十六条  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程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学院党政联席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决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行文,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或校长签发。受处分学生自提前解除处分期限起,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校档案部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  

三十八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或者本数在内。

第三十九条 在职学生、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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