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
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建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2016年12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对学生的奖励坚持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1.学校授予学生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有:
(1)三好学生标兵;
(2)校级三好学生;
(3)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5)优秀共青团员;
(6)模范共青团干部;
(7)院级三好学生
(8)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2.学校授予学生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有: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支部
第四条 学生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的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评选年度未受到校纪处分;
2.自觉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无不良诚信记录,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所获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6.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1.三好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要求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业、工作能力等诸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得到师生一致好评。
2.本学年学习成绩为全优;
第六条 “校级三好学生”条件
1.本学年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在前30%或班级排名前20%;
2.关心班集体建设,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七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本学年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在前40%或班级排名前30%;
2.担任一项或多项社会工作职务且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1.在校期间曾获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或两次院级荣誉称号(专科可适当放宽);
2.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且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第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度学习成绩为班级前25%,没有任何课程补考;
2.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校学习,并达到合格要求;
3.积级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学生团体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院举办的各种活动中,至少有一次获奖记录。
第十条 “模范共青团干部”条件
1.本学年度学习成绩在班上排名前30%。并在校、院、班上担任共青团干部、学生会干部或学生社团干部;
2.工作积级主动,作风正派,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十一条 “院级三好学生”(“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本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50%或班级排名前40%;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3.“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至少担任一项社会工作,工作主动,得到同学们的认可和好评。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条件
1.班风好。全班同学思想政治素质较好,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积极开展良好班风建设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全班同学本学年违纪率低。
2.学风正。全班同学学习刻苦,科技创新活动有特色、有成果,学习成绩整体上在学院名列前茅。
3.凝聚力强。班委会、团支部工作配合协调,班干部能以身作则、敢于管理、勤于服务,同学关系和谐,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类创建、竞赛、评比活动。
第十三条 “先进团支部”条件
1.班子健全、表率作用好。团支部同学学习刻苦、工作认真、作风正派,支部班子团结,配合默契,有一定的号召力,凝聚力,能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共同进步。
2. 制度健全,落实好。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按期组织团日活动。按时收缴团费,能认真听取团员青年对支部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发展工作严肃认真,制度化,团内奖惩制度健全严明。
3.支部能带领团员青年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成绩良好;支部团员遵纪守法,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罚现象。
4.支部活动经常,效果好,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在校、院组织的活动中成绩突出。支部能带领青年团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年志愿活动,培养和锻炼团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学习工作能力。
5.支部能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十四条 评选比例与表彰奖励
1.三好学生标兵按每600名学生评选一人的比例进行,不足600人的学院可评选一名;
2.校级三好学生(含校系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10%评选;
3.院级三好学生(含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10%评选;
4.优秀毕业生按本学年度毕业生人数分校级、院级各10%进行评选;
5.优秀共青团员、模范团干部按团员人数的5%评选;
6.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按学院班级数和团支部数的5%评选;
7.获各类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学校发给荣誉证书,都需填写“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或学校档案。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在每年9月份组织评选;“优秀共青团员”、“模范共青团干部”、“先进团支部”在每年4月份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年3-4月份组织评选。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学生表彰和奖励项目,设立各类奖项需报学工部审批。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学院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