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37-02-02 黄冈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18修订)
黄冈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2号)的相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学校综合考虑各学院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进行分配。
第三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评审办法,审批受助学生名单。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每学年分上、下学期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9—11月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学院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 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初选学生进行审核,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计财处按学期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为国家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四)休学、退学。
第十六条 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转入下一学年度,由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中心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细则,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