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37-01-01 黄冈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18/10/13 11:03: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具体的奖励名额由教育厅下达校每年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评审办法,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也必须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

2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那么该生必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才可提出申请,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该类学生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  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院(系)报送的初评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 校学生工作部(处)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 学校为国家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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