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5-01-01 财务管理制度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18/10/29 14:55:00

黄冈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预算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21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及调整、决算、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学校是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实行党委领导、校长主管、财务牵头、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校党委、行政加强对预算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预算工作汇报,及时掌握预算执行进度和预算绩效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条  学校预算方案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核,经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上报。预算方案经省人大审查、财政厅批复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拟订年度预算方案和三年财务收支规划,负责预算方案报批,执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财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工作应当遵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遵循“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纳入省人大审核范围,依法接受省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  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结转),以及动用事业基金等项目。

收入预算应当积极稳妥,全口径编列,足额、完整地反映学校的收入情况。不确定的收入不得列入预算。动用实拨资金的,按照“用多少、编多少”的原则,将当年实际使用的部分足额纳入年初预算,并对应安排支出。

学校根据当年学生规模、收费标准等实际情况,据实编列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根据门店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收益的实际情况,编列国有资产收益年度征收计划。非税收入计划和资产收益计划,纳入收入预算。

第九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专项支出,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学科研、社会服务、重点建设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条  支出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要求,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结余情况,结合学校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工作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收支增减变动等因素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在足额保证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坚持财力向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倾斜,积极推进优势学科和品牌专业建设,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和转型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增强事业发展后劲。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预算用于职工或学生个人方面的费用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两部分。按照上年底实际在编(在校)人数、人社部门批复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而安排的设施设备维持费用,以及公务活动支出。一般按照在校生及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参考以前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应符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依照项目建设重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和绩效目标来编制。跨年度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资金,实行零基预算、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资产配置法规制度规定,结合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同步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随年度预算一起报省财政厅审核。新增资产计划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按程序报学校审定后,按时上报财政厅;同时交学校财务部门编制新增资产预算。

第十五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相关工作由学校财务、基建、维修、采购管理和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完成。

基建、维修工程采购预算依据基建、维修管理部门编制、学校审定的基建、维修工程实施计划(项目库)编制;服务项目采购预算依据各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的服务项目外购(外包)计划编制;办公用耗材采购预算依据资产管理部门编制的耗材采购计划编制。

科研项目和实验室采购科研和实验用的原材料、耗材、原配件、器皿、低值用品,由学校另行制订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在支出预算总额3%以内,安排校长预备金和不可预见费预算。校长预备金纳入公用经费预算,由校长控制、审批,用于年度突发事件及其他临时性开支。不可预见费依次用于预算执行中,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一般性临时工作所需开支,因增人增编等增加的基本支出,以及弥补医疗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不足等其他零星支出。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两上两下”的具体时间和要求,以财政厅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听取相关部门、学院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预算方案经上级审查后,如有重要变化和调整事项,由财务部门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必要时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确认。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内部预算评审管理制度,逐步推进预算评审工作。当年新增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支出,应纳入评审范围,先评审后立项。

第三章  二级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实行校级和中层单位二级管理体制。校内二级单位既是校级预算编制的参与者,又是二级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二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在学校预算“一上”数据上报前,应根据预算编制工作的分工要求,认真编制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收支项目预算(含新增资产计划,以及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计划);全校各二级单位在学校预算“二上”数据上报前,应根据预算编制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本单位的二级预算,按经费支出用途对预算进行细化。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一上”和“二上”预算方案,须经过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党政机关经过单位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部门。其中,“二上”预算方案,各单位须报分管(联系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管理的专项工作经费,能够准确地分解到相关教学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在“二上”数据上报后、正式预算下达前,编制细化预算,及时分解给相关教学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以保证二级预算能够及时、完整地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是校级预算的执行主体。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预算经批复下达后,学校在15日内,下达二级预算。支出预算指标可一次性下达,或分批次下达。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方案执行收支,强化预算约束。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向,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六条  各项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方式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各单位不得截留、占用、擅自减免应缴收入;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调整收入计划,不得减少收入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提前上报预算用款计划,经财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应专款专用,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完毕。不得挪用或跨项目混合使用经费,也不得自行调整项目预算。

第二十九条  年度二级预算下达前,仅办理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水电费支出和少量的紧急公用经费支出业务。确因工作需要提前拨付预算指标的,在不突破上年预算的前提下,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控制“三公”经费、办公用品费、会议费和差旅费支出。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经费和会议费预算由学校统筹管理,在各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按照政府采购法规执行。采购完成后,应将相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合同确认。无采购预算和应执行而未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收支预算按期执行,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重点项目、重大工程、重要支出,明确执行与监督责任,跟踪进度,定期分析,重点推进。

对确实无法在年内使用的预算,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财务处,以便学校统筹使用相关预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的检查、监督。

对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50%的单位和项目,财务处启动预警机制,加大预算执行督办力度;

对执行进度慢、年末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单位,财务处可视情况给予通报,并核减下年度预算项目或预算规模;

对预算支出尤其是重点项目支出比例过低,第四季度结余资金较多的单位,校纪委、监察处或财务处可约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预算执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导致工作延误、结余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分清责任,视情况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四条  校级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确因政策性原因需要调整的,在财政厅规定的调整窗口期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财政厅报送调整申请,并附交相关佐证材料。其中,“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调整,不同项目间的预算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三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客观因素变化或突发事项,需要追加原定预算时,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追加数额2万元以内的,由财务处提出意见,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2万元(含)~30万元的,由校长签批;30(含)万元以上的,依照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分别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级单位预算项目间的内部调整,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批,加盖单位公章。单项数额1万元以内的,由财务处签批;1万元(含)以上的,由财务处提出意见,由各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只安排一次预算调整。集中受理申请的时间为每年9月份,10月份前审批、调整完毕。其它时间不办理预算调整事项。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的检查、督促,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每年第四季度,对预计无法在年底前按时执行的人员经费、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费、教学院业务费、职能部门管理的项目经费,以及资本性支出项目经费,提出调整方案,由学校收回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编制支出预算文本时,同时编制支出绩效目标,制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便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指标应当符合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要求。对于工作运转类项目,要明确产出指标;对于事业发展类项目,要明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及时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在校内公开。根据评价结果,完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加强预算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各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年度履职尽责考核范围,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一并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绩效和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作为学校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预算方案和决算报表经财政厅批复后,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勤俭节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一次预算执行和预算方案的情况,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各二级单位应采用一定的方式,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单位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询问。各学科、平台、项目(课题)、团队负责人,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相关专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及其管理办法,依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后勤集团及其下属非法人单位的财务收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体系,与学校年度预算一并编报,同步实施。校办企业按照国有企业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算,报后勤集团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订《黄冈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黄冈师范学院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及《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38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年度终了,通过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全面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有利于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账表相符、报送及时。

第四条 财务决算报告时期为公历11日至1231日。集中编制决算报告期间财务处不停止对外办理一般业务

第五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清理核对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清理核对债权债务;与二级单位结算,催收二级单位上缴收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年终结转结余和计提事项;清理各项收入,催缴学生欠费,足额上缴缴财政专户款项等编制决算报表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和说明。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财务决算工作顺利完成。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与财务处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保证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需要提供年末资产总额分类构成及折旧年限等信息;通过财政厅资产系统上报资产数据。

第八条 根据决算工作需要,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学校年度行政工作总结;学科建设工作概况;年末职工统计信息;在校学生统计信息;教学、科研成果及获奖信息;房屋、土地、在建工程年末数和当年增减变化情况,等等。

第九条 年度决算期间,相关单位应当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等事项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

(一)清理核对当年预算收支和拨款、缴款数额。清理核对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并在年终前全部入账;与省财政厅核对拨款和缴款数额,缴清应缴财政款项;清理核对学校各项拨款和收入到账情况。

(二)清理核对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事项。对各类应收应付款项、工程尾欠款、代管款项、外借票据进行清理;对学校债权债务进行逐一核对,清理收回应收款项,确保往来款项账目清楚。

(三)清理核对银行账户。对各项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劵进行清理核对;与开户银行对账,取得银行对账单,保证银行存款账实相符。

(四)清查核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库存物资。组织开展财产清查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核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账户,该补提的予以补提;清查盘点存货;及时处理待处理财产损溢。

(五)检查日常会计收支核算的正确性、合理性、完整性。检查核对收支科目、经济分类科目账务处理,汇总分析全年学校收支情况;检查相关重点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检查各项税金计算、缴纳情况和专用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六)检查核对资金(项目)年终结转结余情况。对不合理的结余结转项目进行必要的账目处理;清理科研项目经费,做好项目经费结转结余。

(七)清理结算内部核算事项。与校内独立核算(经济目标任务管理单位)二级单位核对上缴款项、应返还款项及应拨付的款项,及时进行拨缴结算。

(八)清理结算当年支出。及时结算当年水电费;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准确预计当年应该计提或摊销的各类费用。

第十条 年终决算前,各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加大预算支出执行力度,确保按预算完成财政资金支出。除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年度预算在决算后清零。

第十一条 使用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校内项目资金的单位,年度终了后,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准备绩效评价材料,迎接每年上半年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财务处在收支决算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决算报告包括:

(一)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及报表附注。根据实际需要可另编制现金流量表。

(二)预算会计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三)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

(四)专项会计报表。如教育经费统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

(五)财务情况分析说明。根据决算报表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专项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为基础,依据财政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试行)》编制。

第十五条 报表附注。主要说明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的相关规定、重要事项信息、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中未列示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财务情况分析。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绩效评价、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通过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说明,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预算绩效、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决算报告按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按月份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决算报告,不得违反制度规定随意改变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制度规定的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第十九条 严守决算期间财经纪律。禁止年前违规突击花钱,禁止虚报会议费、培训费或其他公务费支出,禁止滥发劳务费、津补贴和奖助金,禁止通过校外单位账户或学生账户套取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决算报告完成后,由财务处提交校领导审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其中,主要财务报表在上报前,需送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查,并择期向教代会报告。其它报告(报表)在财务报告基础上编制,上报前需经主管会计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决算报告应当由校长、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填报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二条 决算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汇审通过后,由财务处打印、存档上报,同时做好决算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备份,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应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及中介机构审核报告三部分,由财务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二十四条 独立核算的校内附属单位,在学校统一安排下,自行组织年度财务决算,彻底清查盘点账面资产,核实应收应付款项,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按期编制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完成后15日内,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对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各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决算报告接受纪委监察和审计监督。决算报告经省财政厅审核、省人大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黄冈师范学院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履行职能,实现办学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办学资源使用效益。

第四条 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校内各单位及单位内部应当在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并随着外部环境变化、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内部控制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校长是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校内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承担具体责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内部控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和制定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建设计划,组织全校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组织体系,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常态化。

第七条 财务处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建设日常工作,拟定内部控制工作计划,组织内部控制业务培训,梳理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分析确定风险点,促使校内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系统评审,组织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对校内单位件内部控制的适用性、完整性、有效性等做出评价。

第九条 学校财务、审计、资产、采购、招标、基建维修、合同管理等部门,在内部控制建设、实施与监督检查中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具体负责各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方法和任务

第十条 内部控制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各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 采取成立联合工作专班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经济活动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梳理规范业务流程。全面梳理预决算、收支、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项经济业务流程,编制流程图,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采取有效方法,加强对业务层面重点环节、关键岗位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机制。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要求,科学设置机构及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和权利运行规程,切实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对重点领域的关键岗位,科学设置岗位任职条件,选用适合人员。加强岗位培训,建立干部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采用专项审计等内控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检查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将内部控制检查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干部考核体系、将评价结果与个人考核挂钩,实行追责问责,促进内部控制规范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信息公开。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及时可靠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机制,发挥信息公开对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加强对附属独立核算单位的监管。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财务直管、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等方法,实施必要的内部控制。

第四章 内部控制重点

第十六条 学校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应重点关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及合同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体制,控制预算管理风险。

(一)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适当分离。

(二)预算编制应当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三)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项目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和岗位之间,应当建立充分的沟通协调机制,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四)预算指标分解、审批下达及其调整,应当程序规范,相互控制。

(五)各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执行,当年收入全面及时入账,当年支出当年完成,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六)财务处建立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机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七)加强决算管理,做好决算分析,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控制收支管理风险。

(一)完善收入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组织收入,收入归口财务处核算管理。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二)明确学费、住宿费、各类办班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应收款项的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三)出纳与会计核算岗位分离,票据申领、使用、核销岗位适当分离,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

(四)完善财务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各类支出的标准和报销流程。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五)明确票据审核、复核、支付、记账和档案管理等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支付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六)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手续。

(七)加强财务印章管理。财务专用章、票据专用章由专人管理,银行预留印章、电子密钥应当分别由多个人管理。印章、密钥应当存放于指定的保管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交他人使用或保管。

第十九条 完善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控制采购业务风险。

(一)建立完善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采购验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明确采购相关各方岗位职责,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三)对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加强采购申请审核、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信息发布管理。

(四)加强项目验收管理,根据验收制度和采购文件,指定专人对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五)采购部门应按规定做好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六)加强采购业务记录控制。妥善保管采购计划、批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业务资料。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

(一)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职责权限,对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二)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人办理。出纳不得兼任会计、稽核和会计档案工作。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撤销或变更,应报学校批准。逐月与银行对账,按规定填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国资处和资产使用单位各负其责,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实物资产的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资产采购、验收与付款,资产保管与会计记录,资产处置审批与执行,属于不相容岗位,应当互相分离。

(五)资产的采购、验收、使用、维修、保管、投资、调剂、出租、出借及报废处置,按制度和程序办理。

(六)建立资产台账,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加强资产实物管理和动态管理。

(七)实物资产应当定期盘点。资产实物账与会计账、实物资产与账面资产应当定期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控制建设项目管理风险。

(一)规范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项目全过程监控,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二)基建维修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审批,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批,项目实施与付款,财务结算与竣工审计,属于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三)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概预算、决算审核机制,加强项目审核和施工监管等工作。

(四)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施工与付款。

(五)项目建设文件、图纸、资料等,应妥善保管。

(六)项目竣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控制合同管理风险。

(一)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用章。未经授权,不得代表学校或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越权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二)经济合同按学校制度实行归口管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三)加强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程序、范围和权限。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做好谈判过程记录。

(四)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五)做好合同登记、信息安全、纠纷处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风险管理。全面梳理科研项目、教研项目、学科建设项目及社会服务项目等各级各类项目在申请、立项、执行、验收、结题结账、成果保护等关键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建立架构清晰、职责分明、放管结合的项目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四条 加快建设内部控制信息化系统。全面评估经济活动各环节的信息化现状,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建设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将内部控制嵌入信息化系统。促进业务系统与信息系统协同运行,保证内部控制流程通畅,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独立核算单位的管理体制和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独立核算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预算、收支、资产、项目、合同、采购等业务事项的内部控制。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学校层面和业务层面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的评估。风险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财务收支审计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评价,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内部控制审计评价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评估时,可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合规性、全面性和适应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依照学校规定,定期对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自我评价,不断改进内部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黄冈师范学院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2017〕22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湖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6〕17号)等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校级和附属二级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学校构建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机制,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用钱、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各单位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2)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根据预算资金不同来源,对预算绩效进行分类管理。着力抓好中央财政项目、省级财政项目、学校重点项目和整体支出的绩效管理。

3)规范透明、注重实效。预算管理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实现预算资金效益最大化。预算绩效信息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教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强化问责、激励约束。坚持“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突出各单位预算支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依规启动追责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制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指标体系建设,负责绩效评价报告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校内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协调做好中央和省级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迎评工作;组织编制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校级项目绩效目标,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督促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目标跟踪监控;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和结果运用建议,督办落实整改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是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预算绩效的编制、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绩效控制流程和控制措施;按规定审核和汇总编报项目绩效目标;协同财务处完成整体支出绩效文本的编制工作;对本部门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控;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准备评价材料,迎接校内外绩效评价。

第八条 各预算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预算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学校要求,编制本单位绩效申报文本;科学设置预算绩效目标并付诸实施;实施项目绩效自我跟踪管理,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负责;准备绩效评价材料,迎接各级部门组织的预算绩效评价,具体落实绩效评价整改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预计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产出和效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按照时效性,绩效目标分为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长期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规划期(一般三至五年)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填报。其中,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财务处汇总,各职能部门分工编制;基本支出绩效目标,由财务处纳入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一并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由各职能部门汇总,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期产出,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2)预期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3)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4)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等。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上级文件要求,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职能,涉及财政资金的,要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2)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3)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应符合客观实际,体系规范完整,既先进又可行。对无法实现的目标,不得编列。对有明确服务对象的项目,设定的目标应征求主要受益对象的意见。

4)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计划任务和单位实际相适应,与预算资金量相匹配,且体现高校自身特点。

第十三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值和指标说明等。其中,一级指标包括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等;二级指标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产出指标,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效益指标。

上级部门和学校已经建立统一绩效指标体系的,按统一的绩效指标体系申报。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单位和项目实际,补充完善一些有特色的绩效指标。

第十四条 编制绩效指标,应当考虑指标的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优先使用最能反映绩效目标的核心指标,充分恰当地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相关指标在高校同行之间能够相互比较。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尽量少使用定性指标。

第十五条 指标值是指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填报指标值时,应当对照绩效标准进行。绩效标准一般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以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预算时,同时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并根据要求编报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编制完成后,经过审核方可上报,经过批复后方可执行。必要时,财务处可组织相关人员对绩效目标进行公开评审。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财务处汇总,经学校审核后上报;中央和省级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由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校级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经职能部门和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四章  绩效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学校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及时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付进度,对绩效运行过程进行监控,发现偏差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绩效运行管理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

2)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目标实现程度是否与项目完成进度匹配。

3)项目调整和变动情况。项目实施的环境和条件是否发生调整和变化,原定绩效目标能否完成。

4)项目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措施能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资金管理能否保证专款专用等。

第二十条 绩效运行管理在项目实施后启动,具体时间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分月度、季度、半年度实施。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确保项目进度、预算执行率、目标实现率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职能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对各预算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督促项目实施。检查中发现重要问题,应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发现绩效运行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滞后等问题,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深入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和项目顺利实施。确需调整绩效目标时,按绩效目标审批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方式主要有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外部评价是上级部门及其委托第三方实施的评价;内部评价是校内组织实施的评价。内部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全部预算资金。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项目接受外部绩效评价,其评价的范围、方式方法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确定;校级项目接受校内绩效评价,其评价的范围、方式方法由财务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部署的时间进行,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接受绩效评价时,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绩效评价材料,撰写绩效自评报告。绩效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绩效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二十九条  校内绩效评价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

1)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优;

2)评价得分80分(含)~90分的,绩效评价结果为良;

3)评价得分60分(含)~80分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中;

4)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结果为差。

第三十条  校内绩效评价时,财政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90%的,绩效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经费使用存在不合法、不合规问题的,绩效评价结果不得为优、良;项目支出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绩效报告和相关材料,或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60%的,绩效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差。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主要方式包括:结果反馈整改、结果报告与公开、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中央和省级财政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学校在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15天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其整改。针对评价反映的问题,被评价单位应通过加强项目规划和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项目分配办法和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等方式进行整改。整改工作一般在30日内完成。

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差等次的,被评价单位在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文件后,应根据绩效评价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于整改结束后30日内以文字形式报财务处。需要上报财政厅的整改报告,由财务处上报;需要上报教育厅的整改报告,根据上级安排,由财务处或校内职能部门上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预算绩效与预算编制联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对校级项目预算资金,将根据评价结果,建立健全项目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机制。

1)绩效评价结果为优或良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该项目资金预算;

2)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减少该项目资金预算至少10%,控制项目所属单位新增预算项目;

3)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减少该项目资金预算至少20%,无法整改或整改期满不合格的,可撤销该项目。

4)对于一次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安排同类项目资金,项目所属单位不新增预算项目。

以上调整涉及减少年度预算、取消项目、调整或撤销预算支出方向与结构的,由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依程序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依照《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4〕11号),在学校、职能部门或财务处网站上公示、公开。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纳入学校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纪检监督和群众监督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条 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违规申报获得财政资金的,学校追回相应资金,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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